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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
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  (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〉等六部法律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)   目  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 则   第一章 总  则 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,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,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,适用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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