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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普法宣传】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
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(2000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,2000年7月6日施行,2011年1月28日修改。) 第一章  总则 第一条 为了加强殡葬管理,推进殡葬改革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 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,均应遵守本办法。第三条 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,节约殡葬用地,革除丧葬陋俗,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。第四条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、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,与社会进步、经济建设同步发展。第五条 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。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,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。各级国土资源、公安、工商、卫生、物价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城市规划、质量技术监督、环保、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,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。第六条 设区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、耕地较少、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。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。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。第七条 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,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。 第二章  火葬管理 第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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